最新消息,由于目前我市公积金贷款政策相比其他城市有优越性,因此,随着我市选择公积金贷款购房人群的不断增加,同时又为了保持住房公积金均衡持续运行,更好地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互助和保障功能,进一步优化贷款审批流程、简化贷款手续、精简贷款材料,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到便民惠民。现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相关规定做出以下调整:
各县管理部、各科室、市区营业部、东部城区管理部,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各公积金受托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支持职工首次和改善性购房,暂停3次以上(含3次)公积金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贷款次数分别计算。
二、取消“《产权证》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贷款”的规定,借款申请人须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提交申请、签订借款合同。
三、贷款期限与借款申请人年龄之和统一为: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岁;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四、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手续、精简贷款材料,取消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的经济收入证明材料。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调整为:贷款额度不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0倍,且不超过单方最高额度,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的贷款额度分别计算;同时调整提取还贷后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贷款余额的1/10。
六、根据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的公积金平均月缴存额分别计算还款能力、确定贷款额度。获得贷款额度的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须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缴存人。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贷款额度=本人平均月缴存额(前12个月)×2.5×剩余工作月数
公式中:本人平均月缴存额等于前12个月月汇缴额之和除以12;所计算的贷款额度千元取整,且不超过单方最高贷款额度。
剩余工作月数为男性按60周岁减去申请时实际年龄计算、女性按55周岁减去申请时实际年龄计算,以月为单位取整。贷款期限由借款申请人在规定贷款期限内自行确定。
七、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2013年5月31日之前(含31日)签订购房合同的购房人,在2013年8月31日之前提出贷款申请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对于本次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调整规定,市公积金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由于现在选择公积金贷款的客户太多,现在公积金账户资金情况只能按照10倍调整执行,待后期资金宽裕后有可能还将进行调整。今年6月1日正式执行,对于之前已经签过合同的客户在今年八月底前还是按老办法申请。在今年6月1日以后新签的客户将按调整后的新办法操作、执行。